2026年3月23日,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对久泰蓝山(苏州)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久泰蓝山投资”)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经查,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更新信息、信息披露不到位以及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三方面违规行为。
三项违规行为被点名
江苏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,久泰蓝山投资主要存在以下违规问题:
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。
二是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,不符合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71号)第九条第八项规定,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。
三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,未尽谨慎勤勉义务,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。
监管要求限期整改
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久泰蓝山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,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合规管理,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公告同时指出,如久泰蓝山投资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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